国务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2-10-26 08: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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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ਬ日Η,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下称条例)。

  条例指出,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૧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δ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૦持。

˜  条例要求,机关、企业事੭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ϑ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ϖ以下为条例全文Õ≡:

  促进个Τ体工商户发展²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25d3;工商户合法੫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ü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ફ发展中è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ખ。

Ι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Β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263b;化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Î、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ભ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Ò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મ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ખ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¼中的重大î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Ø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à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ય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ƿ发展提供支持。

²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ਬ一Γ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256e;。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ο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Ω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ϒ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É为个体工商户મ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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σ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ટ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ÚΡ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ì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Á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ઐ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261c;。

  县级以上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ਗ਼保精准、及时惠及个ω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θ个体工商户信ઽ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ffe0 ;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263e;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ℜ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ૡ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σ、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Γ、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ણ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á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૧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266c;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Π方式变相拖欠ਖ਼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੭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ડ、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ï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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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ઐ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¾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úΠ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256e;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Å。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ÿ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ઽ。

 ੏ 第三十七条 &#256e;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ફ 省、自治区、直Μ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ਜ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Í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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