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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δ证监局
关于对浙江富润(维权)数字科技股ς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ਭ ਗ਼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林中、江有归、王燕、张玉兰: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ਗ਼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2021年浙江富润的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及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ÿ限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客户之间的循环交易,虚增2020年ƒ、2021年的营业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赵林中、总经理江有归、财务Â总监王燕、董事会秘书张玉兰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赵林中、江有归、王燕、张玉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ધ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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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ü证监⌋局
ⓗ 2022年1Ċb;0月28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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