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મ 来源:安徽证监局θબ
中国证券监督ρ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Ü22〕2号
÷当事人:吴吉林Ν,男,1968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ક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吉林违法买卖િ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马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吉林存在ò以下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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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3日,吴吉林在交易“汉马科技”股票期间,成为持股“汉马科技”5%的股东。吴吉林自成为¸“汉马科技”5%股东后至2020年7月24日,存在多次卖买“汉马科技”股票的情况,累计卖出174,500股,涉及金额1,520,511元,买入263,‹200股,涉及金额2,318,406.05元。
上述事ઢ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吴吉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À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ય对吴吉林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½: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Κ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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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证监局
⊃ 2022Ξ年5月10日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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