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૩ ∉来源:福建证监局 c8;
关于对福建圣▥力智能工业科Β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bd;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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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圣力Α智能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ò
经查ćd;,我局发现你公司Û存在以下ρ问题:
2021年10月13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机圣力(福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ℜ称中机圣力)与关联方圣力(越南)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力特钢)签订两份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7,100,000美元、2,940,000美元,合计10,040,000美元。2021年11月2日,中机圣力与圣力特钢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3,520,000美അ元。
上述事项属于你公司τ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在上述事件发生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Æ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1年12月16日补充审议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根据证监会令第184号修改,以下简称《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ý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Ç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ñ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
Ρ å福建证监⊥局
2022∠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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