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华联电子审计项目存在七大问题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CPA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11-22 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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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ρ 来源જ:厦门证监局

ષ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Ñ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毛英莉、熊凤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毛英莉、熊∃凤秀:

  你所接受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电子或公司)委托,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发表专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20࠷21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华联电子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ਮ  一、છ控制测试&#263b;执行不到位

  (一)你所对华联电子销售业务执‚行控制测试时,控制点描述中未记录外销收入确ⓡ认相关控制;对公司前十大客户订单进行抽样测试时,存在部分客户&#263c;订单与底稿后附单据无法对应情形。

  (二)υ你所对华联电ਫ਼子采购业务执行控制测试时,取得附κ件只有记账凭证和发票,未对发票对应的入库单、订单等单据进行查验,未对相关单据是否齐全进行记录。

ૡ  (三)你所对华联电子存货管理执஻行控制测试♩时,底稿中记录的存货数量、送货单号与后附单据不符,送检单信息和送货单信息亦不符,且未对公司存货入库信息进行核验。

 ਨ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૪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ℜ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¾行不到位

  (一)华联电子2021年前十大◙ª客户中部分客户毛利率变动较大,你所底稿中૧未见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二)你所执行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性测试时,抽样方法及样本数量均存在∅不足,且你ª所底稿中记录的记账凭证号与公司实际记账内容不符。

  (三)你所执行主营业务替代测试时&#263e;,每家客户仅随机选取1-3笔凭证进行测♠试,占替代总金额的9.92%,且检查的销售发票、报关单等单据存在与记账凭证无法对应的情况。

  (四)你所执行营业收入细节测试ϖ时,仅检查∈出库单及发票,未检查对账单、签收单或物流&#25b2;单等凭证。

  (五)你所底稿中对部分客户业务往∀来时&#25bd;间、给予客户信ਗ਼用条件记录有误。

  (六)你所合同或订单检查底稿中Φ,针对部分大„客户获取资料为华઼联电子内部的生产订单,无法实现收入核查程序目的。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ਲ਼010年修订)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ઽ 三、存货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你所底稿记录公司存货均在厂区仓库及生产线,但公司部分库存商品实际已发至客户处或存放客੬户所在地办事处ø,你所未充分了解各存放点库存情况,未对发出商品、办⊄事处存货执行监盘、函证等审计程序。

 Ǝ (二)你所对公司存货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时,从仓库出入库记录抽取的样本不恰当,所抽取的样本并非报告期末最后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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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你所已了解公司生产成本核算方法,但底稿⊆中未见对公司成本核算☺进行复核,未见比较分析完工产品成本变动过程记录。

  以上情Ó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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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建工程‌审计程序ચ执行不到位

  你઩所在执行在建工程细节测试时,仅查验了发票和银行回单,未复核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及监理报告á等,无法确定在建工程Å实际进度,且底稿中未说明抽样选样方法。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Û™、应æ付职工薪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œ底稿中未见对华联电子当期薪酬的发生额进行检查的≡记录,包括工资计提是否合理以及五险一金是否按照政策计提与发放。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ઝ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ï六、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华ਬ联电⇑子母公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金额较大,部分费用支出占比大且各年变动大,底稿中未见原因分析。

ર  (二)઒华联⇔电子母公司各年研发费用金额较大,你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充分了解公司相关研发项目,未检查项目立项报告、费用归集明细、验收合格报告等。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七、ਖ਼函证程Ü序执ù行不到位

  (一)未核对发函地址。你所对公司应付账款、ⓜ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对于部分被询证方函证地址与工商信息、增值税发票或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情形,底૞稿à中未说明原因。

  (二)未核对回函˜地址。你所Χ底稿未见对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进行核对的记录。

  (三)函证金♩额有误。你所应付账¤款函证多个项目的发函金♨额与账面金额不一致。

  (四)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华联电子母公司应付账款函证有23家被询证­方未在报告日前回函,你所仅对其中5家执行替代程序,对其余18家未执行替代测试;华联电子母公司内销业务函→证有32家被询证方未在报告日前回函,你所仅对其中18家执行替代程序,对其余>14家未执行替代测试;你所未对华联电子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针对未执行替代测试的部分亦未说明不执行的原因。

  (五)其他方面。你所对华联电子母公司应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某供应商回函ࣻ非寄出原ਠ件,亦非寄出复印件,回函上无被审计单位盖章,你所未保持应有的关注;你所对境外客户发函采用电子邮件形式,但函证通过公司业务员发出给客户同时੬抄送你所审计人员,并非由你所审计人员用自身邮箱发出。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所以上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毛英莉、熊凤秀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ટ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改进工作,并报送改进和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Ǝ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ω³ƿ厦门证监局

  2022年1ℑÅ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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