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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સ月19日,科创板企બ业泽达易盛(维权)(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泽达易盛,代码:688555)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Ζ会查明,泽达易盛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二)《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涉嫌隐瞒重要事实。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二)《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故中国证监会Š拟决定:对泽达易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À处以86000440元罚款;对董事长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80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亦作出处罚。
之前,2020年4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2020年6થ月16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说明书》。2020年6月23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2022年3月18日,泽达易盛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应女士,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应岚女士正在协助⇔有关机关调查。2022年5月12日,泽达易盛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立案调查。2022年7月12日,泽达易盛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董事长林应女士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Á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ઐ。
由于泽达易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ਯ过泽达易盛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γ,泽达易盛案的索赔条件为: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5月11日间买入泽达易∞盛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2年5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泽达易盛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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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ધ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θ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അ)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π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ਬ师ਯ,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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