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nbੑsp; ⓛ;段文文)∴11月14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
今年5月7日至5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鲍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在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小区的租住处,利用色素水、药酒等原材料自制药水、药લ丸。后流窜于西安市未央区、碑林区、长安区多地菜市场,设置摊点,假扮苗医,发放广告传单,并以每粒500元至1000元不等价格向老年人销售。☻其中,5月11日,周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李某某(80周岁)销售假药,获利1500元Ó。
5月13日,周某某等人在西安市灞桥区西航花园菜市场销售上述假药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自制药丸52粒、自制药水3袋、玻璃药水3个、自制药粉2瓶等◈。后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ffe1;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与同伙明知是假药还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Δ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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