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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出日期:202œ2年1♥'1月1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ઝ注℘:(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ਯ、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Τ10万份(含);
³ (3)本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ઢ量的数量区间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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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需要提ⓔ醒的事项
ⓞ ý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Τ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Ņ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ઠ赎回ડ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œ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ä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ࢮ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Ä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જ规定。
ઍ Δ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૮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δ回的价格。
È 特此公告。
Ι 格林基金ਯ管ⓙ理有限公司
20‾22π年Ï11月16日
格林高股息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Π公ç◊告
⊥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š11月16日
ⓛ 1、 公告基本信息ćb;
2Ο、 基金募∪集情况
ª 注:(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b3;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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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0;本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β间为100万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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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è他需ð要提醒的事项
(1)Ąf;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ਖ਼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É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Āf;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³ ૢ(੩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ક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૦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½《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Β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bc;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Ξ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Æ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Ρ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特ૣ此♠公告。
&#ffe0 ;°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Ø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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