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推荐销售非天风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天风证券一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11-28 2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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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੫来Þ源:®浙江证监局

ϒ  关于对ࢮΨ刘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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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聪:

⁄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向他人推荐销售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ο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ઘ《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改,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年修改,证监会ય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Χ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੧ 浙江അ证监局⇑

Ò  202Ν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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