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等 宏信证券收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11-29 19: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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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四川ç证监局 

♪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૨示函λ措施的决定

  宏à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ç在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尽职调查、风险揭示不充分;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个别项目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足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ç2018〕6号)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ffe0 ;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  20☎22年11月25日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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