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某支行副行长与同伙套取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发布日期:2022-05-16 21:32:20

  大行支行副行长成“内鬼”!与同伙密谋套取千万贷款,੦并以☜高达20‰的月利率非法转贷谋À利!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中行江门新会支行副行长苏某清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同伙马某伦以抵押房产的方式虚构贷款用途,并向上述支行套取信贷资金,再以月利率20‰(相当ψ于年利率为“20‰*12=24%”)的高利息转贷他人,Τ从中获取非法利&#263e;益约14.36万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支行副行长ણ伙同他人套取信હ贷资金,以Ö高息转贷牟利

  判决书显示,苏某清,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中行江门新会支行副行长。&#266b;

  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ν3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马某伦向&#261c;中行江门新会支行提供虚假贷款用途材料申请个人抵押循环贷款,હ苏某清在明知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中行江门新会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违法审批同意向马某伦发放三笔共计520万元的贷款。其中,月利率为5.5‰,贷款期限一年。

  Í随后,在马某伦套取上述贷款后,随即转æ到苏某清指定的账户,并由苏某清以月利率♤20‰的高利息转贷给筹备开车行的吴某。

  为继续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上述三笔贷款期限届满前,苏某清、马某伦使用部分自筹资金和吴某暂时返还的资金,由马某伦以“还旧-借新-还旧”Ü的方式偿还∧贷款。贷款偿还后,由苏某清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马某伦携资料于2014年10月至11月间再஻次向中行江门新会支行申请三笔贷款,此次贷款金额同样共计520万元,月利率6.25‰,期限一年。

  马某伦将套取的信贷资金转入苏某清指定账户,并向苏某†清℘收取18‰的月利率,随后,苏∈某清再将此贷款继续转贷给吴某,并以20‰的月利率收取利息。

  昔日“合伙人Ξ”对簿公Ä堂,支行副行长被判偿还同伙欠π款

  判决书显示,自2015年1月起,吴某未再向苏某清支付任何本息,但苏某清仍以月利率18‰向马某伦支付利息。同年4月起,苏某清以银行贷款月利率6.੥25‰的标准向马某伦支付利息。同年10®月和11月,上述银行贷款期限先♬后届满,在苏某清未向马某伦偿还款项的情况下,马某伦以自有资金向中行江门新会支行清偿了上述贷款。

  经核算,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苏某清高利转贷上述520万元信贷资金,共收到吴某支付的高额利息13.52万元⌈૜,扣除该期间应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马某伦在上述期间实际获取违法所得78.29万元,苏某清实际获取违法所得Å14.36万元,两被告人实际获取违法所得合计92.65万元。

  2015年1月至同年3月&#266b;期间,苏某清向马某伦支付高额利¹息28.08万元,扣除该期间应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马某伦在上述期间实际获取违法所得23.96万元,也就是说,马某伦高利转贷的实际违法所得为1੬02.25万元。

  因苏某清未按期向马某伦偿还上述贷款及&#ffe1;其他借贷款项,马某伦于2015年11月18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院判令苏某清偿∈还借款本金513.26万元及利息给γ马某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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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构成高利转贷罪‏ⓑ?法院给出最终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Γ过程中,苏某清的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对此,法院方面表示:

  一方面,苏某清是高利转贷罪共同犯罪ਫ਼中的犯意提起者。此前,苏某清辩解其介绍马某伦向银行申请贷款,将‡贷款用于经营,将自有资金用于投资,但是,苏某清供认由马某伦套取贷款转贷给其,由ε其再转贷,双方是有默契的。

  同时,从此案证据反映的客观事&#266c;实来看,马某伦获得银઎行贷款当天,即把全部贷款转账至苏某清指定的账户Β。可见双方配合紧密,非事前密谋无法完成,故苏某清在庭审中辩解其只是向马某伦介绍业务,其在审批贷款时才知道马某伦贷款用途属虚构,无事实依据,且与马某伦的供述等其他证据不能印证,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苏某清利用马某伦套取银行信κ贷资金用于高利转贷。法院指出,苏某清虽不具备高利转贷的主体身份,但其通过具备高利转贷罪主体身份的马某伦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最终用于自己转贷,属于无身份者通过有身份者获得侵犯高利转贷罪客体ë的情形。

  法院认为,苏某清作Ü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将套取所得的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马某伦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ਖ਼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终,苏某清数罪并罚&#25a0;,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处罚款77∩.7万元;马Ú某伦以高利转贷罪获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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