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11月23日,孙¡某取得承包林地林权证,面积17.8亩,使用期13年,终止日期为2027年12月31日。贯穿林地有一条公路县道,通信公司有26根通信杆布置于防洪沟上方Ω靠近道路一侧。孙某要求通信公司支付占地补偿款并要求将占用林地的通信杆移出林地。通信公司拒绝支付补偿款,并拒绝移除通信杆。孙某遂以通信公司擅自在其林地内架设线路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且未支付占用林地的补偿款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孙某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2022)吉07民终72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 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通信公司架设通信杆经立项审批,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惠及民生,不宜移除。本案中县道在孙某承包林地时已经存在,即从该县道⁄两侧边沟外缘起至少有一米的公路用地及相应的公路建筑控制区。通信杆主要布置于防洪沟上方靠近道路一侧,即通信杆建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因孙某的林地性质是护路林,孙某ਨ的部分林木也栽种在道路两侧的公路用地范围内,通信杆的建设不影响树木采光、汲水及成长,仅可能妨碍通信线缆下方孙某新栽种树苗以后的修剪▒,通信杆的建设对孙某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影响甚微,故涉案通信杆线的架设不应认定为对孙某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ਬ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通信公司架设ક线杆的行为对其造成何种财产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损失计算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随着乡村振兴事业的深入发展,“美丽乡村”通信设施改造不断推进,开始对乡村原有的架空线路等设施进行下地改造,通过新建管道将原有通信光缆等高空飞线设施改入地下,架起农村信息化“高速公路”,拆除乡村原有通信杆路、钢绞线Ąe;等地上设施,还美丽乡村一片洁净的蓝天,让越来越多的老百姓享ત受幸福安全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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