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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晚间,杭州高新(维权)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对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ઽ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事项,未bd;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杭州高新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秘蒋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前董事⊂长多次♥私†借公章
杭州高新此次被查明的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ξ用情况,以及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情况。
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方面,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时任杭州高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长虹通过杭州高新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间接…划转至高长虹控制企业或其债权人等Â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8年和2019年,累计发生额分别为6.36亿元、11.43亿元。
其中,私借公章 成为频繁出现的行为。2019年3月22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并以杭州高新名义与黄素凤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
具体来看,杭州高新认可黄素凤将上述Ąf;借款通过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色)账户划出,并授权黄素凤将上述款项,划付至时为杭州高新控股股东且由高长虹控制的高兴集团。当日,上海中色分三笔各10ਬ00万元划款至高兴集团账户。
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方面,શ2018年至2019年,高长虹ð多次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以杭州高新作为其及关联方共同借款人,所借款项最终均流入高长虹个人账户或高兴集团。
浙江证监局认为,对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事项,杭州高新 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૯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τ
相关→当事人均被੬处罚
浙江证监局指出ƿ,蒋鹏作为时任杭州高新董秘,知悉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杭州高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浙江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π的处罚措施包括:对杭州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蒋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20ਲ਼22年9月29日,杭州高新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杭州高新、高长虹、缪勇刚、楼永富、蒋鹏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其中,高长虹违法行ષ为情节严重,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其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浙江证监局表示,自宣布决定之日起,高长虹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ભ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此憨前多次违规£Ã被罚
内控问题ⓡ凸Ä显⇔
自2022年年初至今,杭州ਲ਼高∪新及其相关方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多次被监管部门处罚。
2022年7月11日,杭州高新收੩到通知,近日,控股股东东杭集团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4月28日,东杭集团作为杭州高新5%以上股东,通过司法拍卖、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最终累计权益变动增加5.65%。
不过,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东杭集团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杭州高新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2年∀4月29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浙江证φ监局决定对东杭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2年11月29日,杭州高新公告称,近日,公司副董事长叶峰、董事周建华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叶峰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限制期转让等,周建华涉嫌短线⇐交易等,证监会决定对二人进行立案调查。
杭州高新多次违规背后暴露了内控问题。杭州高新ð2021年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ੜ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明确提及高长虹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杭州高新名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文章来ਊ源:上海证∂券૯报
原标题:Āe;连Û环爆雷!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秘都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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