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交易金额超5000万!招商证券一员工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

发布日期:2022-12-07 18: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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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Ä来源:广东&#25d3;证监局

  ࢵ〔2022ⓟ〕18号¥

 « 当事人:冯某伟©,男,199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δ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冯某伟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261c;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ૠ结。

Ê  经查明,ઐ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至2022年9月,冯某伟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营业部柜台业务岗任职。2018年6月至2022年7月,冯某伟控制、使用其父冯某声的“冯某声”东莞证ઝ券账户,其母梁某梅的“梁ζ某梅”东莞证券账户、“梁某梅”东方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0,598,399.82元,盈利106,148.15元。相关账户均已销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ࢮ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ä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某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શ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ø《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Ï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ਖ਼,我局决定:

  没收冯某એ伟­违法મ所得106,148.15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Ρ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²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Υ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Ê  广ਮ东证监局◙

å  2022年1⊂1月2੭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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