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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fe0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Ąe;2〕19号
当事人:☻刘某枝,女∠,199X年8月出生,住址á: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某枝证券从业人员违ઘ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Δ
a1;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8月至2022年8月,刘某枝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大道营业部经纪、投资咨询和营销等岗位任职。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刘某枝筹集资金并控制、使用“陈某霞”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4Ċc;61,846.35元,亏损2,132.02元。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刘某枝筹集થ主要资金并控制、使用“冯某梅”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和可转债,合计交易金额5,948,942.13元,亏损33,835.0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某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મ券法》第四十Š三条、《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ó、《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Ψ一百ñ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刘某枝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Ç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ffe0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á证监局d3;☺
2022年¾θ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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