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卓锦股份2021年财报审计项目存在两大问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12-09 0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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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Ψ会计师毛晓东、黄锦洪采取出Ü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í普通਩合伙▒)、毛晓东、黄锦洪:

  ય经查,你们在执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Å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天健审〔2022〕4738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â一、成ì本与付款循环审计程序不到ૉ位

&#25a1;  对部分函证未保持有效控制,对部分回函可靠性及回函的不一致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准确记录审计底稿归档½后新实施或追加的访谈程序。Ω未保持恰当的职业怀疑,对相关款项支付和付款审批流程及会计处理异常、发票金额与会计信息不一致等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256f;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25a0;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é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部分函证收件人和૊寄件人不一致、回函内容前后不一致等ÿ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毛晓东、黄锦洪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δ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Σ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á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é监局ਜ਼

ϑ  2022⊄年12月શ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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