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૩ 来源:湖南证监½局
š♩ 关于对江海汇鑫期货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â:
经查,你分公司未对居间Σ人的行为做到有效跟踪管理,反映出你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交હ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Υ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ਖ਼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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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Ċc;022⇔年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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