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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5月18日电 福成股份1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实控人李福成、财务总监程静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上述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福成股∞份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Œ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也收到警示函。
实控人和财务总监拟被ળ认定不适当人选þ
具体来看,河北证监局表示,李福成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福成股份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存在缺ਜ਼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μ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李福成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河北证监局拟对其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ê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而对于此前“失联”、拒签2021年年报↔而后补签的财务总监程静,河北证监局表示,其Â作为福成股份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੦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
河北证监局指出,2022年4月28日,程静在董事会审ਫ਼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未签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直至年报披露后才签署书面异议的理È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
河北证监局称,程静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bc;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Ρ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拟对程静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新经纬注意到,此前,上交所在有关年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中表示,“2022年4月28日盘后,福成股ⓨ份提交的2021年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财务报告,未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亦未发表异∈议意见,年审会计师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规定,要求公司认真自查和核实有关情况,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对此,福成股&#ffe0 ;份5月11日表示,财务总监程静留下一份声明后一度“失联”,4ⓜ月29日披露定期报告之后,公司多方联系上财务总监程静,与其深入沟通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真实原因。程静同意补签对公司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的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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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 福成股份及高管收警示函🙀
除了上述二人的情况,河北证监局还ⓙ表示,发现福成股份存在2021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അ评价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问题。
河北证监局指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李福成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实行财务分开、业务独立,反映出该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独Τ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但福成股份在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违反《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对此,河北证监局决定对福成股份及李良、邓重辉采取出具ê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ઙ。
公开信息显示,福成股份主营业Ǝ务涉及牲畜养殖屠宰、食品加工Œ,还因参与殡葬业务被称之为“殡»葬第一股”。
财报显示,2021年,福成股份实现营业收入12.69ੌ亿元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ફ1.5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77%和24.49%。2022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3.2亿元,同比增长11.17%;净利润5338.71⇓万元,同比增长61.93%。(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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