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09:18:53

  2022年12月12日,中化岩土(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µ下称:中化岩土或公司,证券代码:002542)发布公告称:“20&#260e;22年12月11日,公司接到吴延炜先生通知,获悉其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3号)。吴延炜涉嫌违法减持中化岩土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吴延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吴延炜为中化岩土持股5%以上股份的Ω股东。2019年8月13日,中化岩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吴延炜持股比例变为19.74%,持股数量不变。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吴延炜多次减持中化岩土股份。2020年4月29日,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5月17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吴延炜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š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吴延炜作出行政处罚。

 ઙ 2022年5月21日,中化岩土发布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吴延炜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吴延炜先生涉嫌“中化岩土”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૦处罚ઽ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ਖ਼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Δ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ç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Π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中化岩土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ઝ,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4月29日ઽ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买入中化岩土股票,且在202Ρ2年5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中化岩土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ò对账ધ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 章祥ફ兵律师声明▩:

Ζ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ú准。

&#263c;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Ι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260f;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ù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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