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会计估计变更等 世联行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12-14 02: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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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深圳证∅监局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劲松、胡嘉、朱敏、王正宇、薛文、袁鸿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ª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劲松、胡嘉、♫朱敏、王正宇、薛文、袁鸿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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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Ι下问题:

ⓗ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એ大会计估计变更

  2020年、2021年,你公司贷款资产减值损失方法发生变化,对公司财务报告影响较大,构成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第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二条的ã规定。

  二¼、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2019年、2020年和2022年上半年,你公司与关联方上海沪腾实业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ਫ਼22年8月29日才披露上述关联交易á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ƒ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ઢ事长陈劲松、胡嘉,时任总经理朱敏,时任财务总监王正宇、薛文,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袁鸿昌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劲松、胡嘉、朱敏、王正宇、薛文、袁ς鸿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σ以在收到本૪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ƿ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 深圳证监઴局&#256e;

  2ਰ022年12♫月9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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