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ý 来源:›河北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Ë(ਭ卓汇³基金)
当事人: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ટ称卓汇基金),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દ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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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树军,男,1964年Āe;8月出生,卓汇基金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段科然,男,1986年5月出生,卓汇基金股东、交易部经理,住址Β: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段Ω科兴,女,1990年િ1月出生,卓汇基金股☏东、财务负责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刘民英,女Ω,1980年8月出生,卓汇基金市场部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曹晓Ì青,女,1986年2月出生,卓汇基金法定代表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છ下简称《私募ϑ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卓汇基金违反私募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卓汇基⊃金涉嫌Ņ违法ϖ违规的事实如下:
卓汇基金2015年1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ς会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发行的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卓汇—华商混合基金,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2月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Á、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Æ人募集资Δ金
卓汇基金¤在销售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对于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投资者,安排其⊄通过与他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以“代为投资”的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二、向不特定宣传äΩ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ਨ 卓汇基金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通过人传人、腾讯视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d0;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
卓汇基金在销售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τ划产品时,通过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એ议》、《委托投资协议》等方式,以到期“补足差额”为名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给予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卓汇基金作为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卓汇—华商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Ξ,违反基金合同关于“除资金转出到证券、期货保证金账户外,不得转出到资金募集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的约定,擅自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管理人及关联人账户,累计净转ⓐ出金额3.80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暂行ટ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段树军虽然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也未在公司任职,但资金募集及使用、交易指令由段树军决定,是卓汇基金运营的总决策人;段科然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决¬策;段科兴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管理基金财务。以上三人为父子、父女关系,实际控制卓汇基金,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对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民英作为卓汇基金市场部负责人,实际参与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曹晓青作为卓汇基金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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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卓汇基金º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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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段树军、段科然、段科Ι兴、刘民英、曹晓青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河北监管局 憨
2022‾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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