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失联事件最新进展!\”拒签年报\”有何玄机?河北证监局回应\”破案\”过程|福成股份

发布日期:2022-05-18 13: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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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财务总监失联事੫件最新进઱展!“拒签年报”有何玄机?独家回应“≥破案”过程

 ◈ 财务总监“失联”的福成股份,收到了河૯北证监局的连环处罚。

  5月17日,根†据福成股份公告,河北证监局针对其财务负责人“拒签年报”事项涉及的相关Õ主体开出系列罚单。在此之前,福成股份先后经历了财务总监拒签年报并失踪、公司报警、监管机构问询、财务总监控诉大股东和实控人干扰上市公司经营等戏剧性事件,一度在财经热搜榜上引起热议。

  对此,河北证监局高度重视ø,快速行动,在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无法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的不利条件下,采取视频约谈、发函问询、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快速厘清事实。券商中国记者也独家ß专访了河北证监局相关负责人,从监管视角对福成股份事件进行深度解读。

 θ 回溯福¤成&#266b;股份“拒签年报”事件

  这是一个商Æ战开头、刑侦展૪开、反转£结尾的精彩故事。

  4月29日,福成股份发布2021年财报,公司负责人李良及会计主管人员张晶声明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总监程静却未签署年报财务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不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Η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两种截然不同的表态引来Õ监管关注,ૣ上交所和河北证监局先后在ਭ4月29日和5月5日下发函件,要求福成股份自查并回复是否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信披违规事项等。

  随后,福成股份在5月12日连发12份公告,披露的∫大量信息让市场大&#260f;跌眼镜。

  一是,福成股份财务总监程静4月27日留下一则声明称,由于近一年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受到大股东影响非常严重,违背了上市公司“五થ独立三分开”原则,对上市独立性、财务工作正常独立履行影响十分巨大,故无法¥正常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并宣布拒签2021年年报和2022年一季报。

  二是,程静留下上述声明后便失联,并缺席了4月28日的董事ⓓ会会议,也因此未签署2021年年报和2022年一季报的书面确认意ⓐ见。福成股份职工监事李建强随即于4月29日年报发布当天报ß警。

  三是,上述事件发酵之后,福成股份最终联系上了财务总监程静ઙ,并就其公开质疑的“2021年活牛采购缺乏相关原始凭证”、“实控人李福成未按公司治理和管理程序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等问题进行沟通。在补齐相关财务证明资料,且李福成书面承诺规范运作后,程静同意补签上述两份定期财报。

  四是,福成股份在公告中承认:实控人李福成未在该公司担任董事和其他任何职务,存在未按照公司程序制度直接¾参与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的情形;对内控审计工作缺乏足够重视,内控审计部人员力量薄弱,缺乏足够人员力量开展全公司的内控审计工作;活牛采购业务流程存在&#263d;内部控制问题,可能导致采购资金受损或采购成本虚高;采购业务付款、资金及费用报销付款流程੕存在独立性问题。

  河北证监局:从严监管í、精准ળ打击上市公司治∩理乱象

  5月17日晚间,福成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河北证监局开出的系列ઙ罚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公司ℑ财务负责人程静发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事先告知੐书,同时责令李福成限期整改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的行为;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福成股份的年报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ϖ合伙)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从4月29日发生“&#25c8;拒签年报”事件,当天电话问询,到5月5日下发问询函,再到ⓓ5月17日采取系列行政监管措施,河北证监局可以称得上是快速反应、重拳出击。券ઠ商中国记者为此对河北证监局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了独家专访,从监管视角解读这场上市公司治理纷争。

  券商૟中国记者:针对此次福成股份“拒签年报”事件,河北证监局反应迅૮速,处置ý果断。期间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河北证监局:该事件自4月29日发生以来,迅速成为舆论热点。河北证监局高度重视,快速行动,第一时ⓗ间与福成股份、程静本人和审计机构取得联系。在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无法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的不利条件下,河北证监局采取视频约谈、发函问询、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快速厘清事实,督促相关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ì义务,避免市场和投资者误读。

  券商中国记者:根据调查结果é,福成股份及其相关责任人分别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õ?河北证监局对此又是如何⇓判断和衡量的?

  河北证监局:首先,李福成作为福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实际控制人逾越权力边界,破坏上市公司独立性,极易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输送,严¤重威胁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福成股份财务负∫责人程静,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自身难以制止,可以行使法定权利,向监管部门报告、要求公司公开披露异议理由;即使公司不配合披露,其可申β请直接披露。

  程静在获知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后,没有采取法定途径,而是在年报披露期限届满前突然拒绝签署意见,并拒绝与公司有效沟通,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没有履行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签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Η务,઒严重违背职业操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极端不负责∫任,市场影响恶劣。

  同时,福成股份没有落实中国证监会“三分开五独立”的监管要求,治理结构失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在2021年ƿ年报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Ý准确、完整的基本要求,漠视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对上述违规行੪为负有主要责任。

  券商中国记者:此次福成股份的年报审计机构也收到了⌋监管警示函,河北੨证↓监局如何看待这起案件中的审计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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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证监局:审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应当严格履行勤勉义务、珍惜执业声誉,既要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也要时刻保持◐严谨的执业ધ态度,对财务异常情形必须保持特别注意义务。

  福成集团参与上市公司采购付款审批金额合计4.09亿元,占Δ全部采购付款业务的近一半,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福成股份2021年度年报的审计机构,未发现公司财务审批不独立的情形,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È相关规定。

  υ另外,审ડ计机构未能在审计૩报告出具前,获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的2021年财务报表,也有悖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

  券商中国记者:近੪年来,监管机构持续加大对上ƒ市公司治理问题的监管力度。从此次福成股份事件中,市场各方能¡够得到哪些经验和教训?

  河北证监局:上市公司是在“聚光灯”下◘经营的。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的任何人都要有“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的意识,不得把见不得光的“坏”习惯带到®上市公司来♣。

  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以及其董事&#266b;、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违背法定义务和执业操守必须承担严肃的法定后果。在福成股份这起案例中,实际控制人随意插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法人ਨ治理和内部控制形备而实不至,高级管理人员“任性”履职、拒签੠年报,审计机构取证工作不扎实、不充分,对这些违法违规行径,监管部门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鉴于以上情况,河北证监局♠第一时间行动,回应市场关切,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相应行政监管પæ措施,彰显了监管部门依法从严监管、精准打击上市公司治理乱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给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

  下一‹步,河北证监局将会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š对ϒ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如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将一查到底,追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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