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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慈文传媒(002343)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d0;收到政府补助资b2;金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绝对值的12.82%。
公告显示,南Δ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慈文传媒于2022年8月29日签订了《项目进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后60个工作日内,公司可一次性获得300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
本次收到的300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慈文传媒拟将本次收到的300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计入营ⓦ业外收入,预计将会增加慈文传媒2022年度利润总额3000万元。
2022年◙9月20日,慈文传媒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完成了变更注册地址的工商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地址已由浙江省嘉兴市变更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于2010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002343,公司主要ਭ从事影视剧的投资、制作、发行ι及衍生业务和艺人经纪业务。今年10月31日公布的2022年三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97亿元,同比下降0.73%,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0.55亿元,同比上升584.02%,每股收益为0.12元。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政府补助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绝对值的12.82%,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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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ડ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 备ⓨ注: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公司(乙方)于2022年8月29日签订了 《项目进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在乙方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在甲方区域内注册登记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3,00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南昌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洪经工管办规ö【2021】1号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ક:202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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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公司办理完成Ąe;了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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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的类型â及其ફ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补લ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ξ的政府补助,是ਖ਼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本次收到的3,00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ਨય补助ગ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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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将本次收到的3૪,00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计入营业外收入。
ƒ 3.补助૩对上市ਬ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3Ç,00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预计将会增加公司20≤2દ2年度利润总额3,000万元。
‡৻4.风ફ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本次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2022年度੪损益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ઍ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ࢮ件
1d3;.《项目进区合同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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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Ò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δ☎董事会
202Ý2年1¡2月13Ω日
Σ 附:《南昌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切实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24号)文件精神,积极响应江西省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鼓励我区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推动企业通Þe;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壮大,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ϖષ 一、总Û则
第一条 按照Å“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Œ府推动”的原则,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推动园区企业上市(挂牌)。
第二条 上市企业ਖ਼,是Ο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企业、拟挂牌企业是ਭ指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经区财政金融局审定的企业。
第三条 &n∫bsp;上述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本区,其中总部型企业在本区µ汇总缴纳税款;拟上市(挂牌)企业要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上市(挂牌)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性运作。
Ǝ二、支持企业在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ü第四条 &઼nbsp;支持企业在沪深交易所Χ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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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Φ资金方面奖▥励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3000万元资金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1)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将有关注册文件报送区财政金融局,给予300万元奖♧励;(2)拟上市企业获得江西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给予300万元奖励;(3)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受理文件,给予400万元奖励;(4)拟上市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
৻ (二)财政贡∫献度方面奖励
(1)拟上市企业在股改及辅导过程中‾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α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ćf;为三年。
(2) 拟上市企业在股改中因改制重组而新增的区级财政贡献以外部分,以企业上市后ી三年每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奖励,੨奖励总额以新增的区级财政贡献以外部分为上限,如三年内未奖完的不再奖励(如省市出台同类政策,则按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相应扣减)。
(3) 企业上市(挂牌)后,经区组社™部核定的企业高管及骨干技术人员按其ä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给予连续10年ੌ全额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拟挂牌企业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将有关注册文件报送区ક财政金融局,给予100万元奖એ励。
Σ (2)拟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给予100万元પ奖励。
(3)新☜三板ર挂牌企业在精选层挂牌,ã给予100万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ϖ心挂牌
(1)企业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并取得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Ǝ的给予5万元奖励。
(2)企业在Æ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º予ࣻ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ïnbsp;支持ਫ਼企业转⊗板上市(挂牌)
(1)新三板挂牌企业从精选层转ૠ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7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摘牌后转境内外交易场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奖励(扣除“新三板”奖励),ο其中摘牌后转境内上市的,可按照辅导备案、申મ报、上市分步实施奖励。
(2)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至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扣除股改ઙ奖励¿)。
ϒ 三、支持企੫业在境外上市ã
第八条 企业到香港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和全球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主板、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法兰克福证券交易ćc;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按实际融资额并汇回™我区资金额的2%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鼓励外地上市公¿司â总部迁◙入我区
第九条 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省外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省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ઍ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注册地迁入我区的省外新三板θ精选层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迁入我区影响较大、产业带动作用强的上市(挂牌)企业,υ按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
Þe; 五、强化服务协调合力推动
第十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办理相关证件,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â重大变化的,相关部门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ÉΣ,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本着Κ积极支持的原则,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加快办理,提高效率。
第十一条 拟上市(挂牌)和上市(挂牌)企业高管的未成年子女可优先享受区内优质中、小学学习,随行家属可在服务地(居住地)申请落户或办理居住证,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或申请办理居住证;上市企业的高管,自认定当年起,连续聘期ê5年以上的,可免费配Ú备人才公寓,在本区工作满10年的可按原价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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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则
第十二条 我区及上级已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的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同类事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凡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Ö自获得奖励之bc;日起十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区的,由区相关部门追回以上全部奖励。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区财政金融局负Υ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原《南⇓昌经开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ઢ(洪经工管办规[2018]1号Ċa;)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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