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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证"监ç局
行政处罚ણΤ决ੇ定书(许盼)
当事人:许盼,女,1988年11月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Κ。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许盼违规买卖证券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σ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许«盼涉嫌违સ法事实如下î:
许盼于2020年6月17日至今任职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西环中街证券营业部,是证券从业人员。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8月17日,许盼控制使用“丁某丽”账户(资金账号220****689)持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613,391.4∂元,盈利4,777.4元。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许盼控制使用“史某阳”账户(资金账号220****153)持ય有、买卖股票,成交金额2,906,934元,亏损90,870元,期末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上述交ⓓ易累计成交3,520,325.4元,累计亏损86,092.6元,2021年11月30日持有股票市值279,930元。
上ćd;述违法事实,有劳动Λ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录、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证明。
许盼的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许盼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á股票,并对许盼处以三万元的罚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છ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ë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a0;
2022◈年1é2月ઝ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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