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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ਪ苏ਬ证监局
江λ苏证监局关于对维维集团股份有限੩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ε
维维集团股份有d3;限公司:Ąe;
χ 经查,æ你公司存在以će;下违规行为:
2021年11月25日,你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了部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维权))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2022年2月28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215.54万股,占维维股份总股本的0.13%,但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Χ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在收到本措施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Ê果对本监督Ζ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c8;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ä苏证监 局ખ
2022年Ņഅ5月ણ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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