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 深圳中伦三名律师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5-19 17: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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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深ળ圳&#260f;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赖Û继红、∏刘方誉、庄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赖继❄红、刘૯方誉੦、庄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相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在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存在事后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并报送质控内↵核、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不完整等问题。我局已依法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9号)。

  赖继红、刘方誉、庄颖分别作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Ý负责人、经办律师在上述法律意见书签字,赖继红还作为负责人审批同੕意上述法律意见书,刘方♩誉、庄颖作为经办律师起草上述法律意见书、到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赖继红、刘方誉、庄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ρ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ΝÁ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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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ਬ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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