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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进一步完善。
12月27日,中国银保监²会发Ò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ળ(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基本体系。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包括核心要素评级和总行支持度评估两部分,其结果以核心要素评à级结果为基准,总行支持度评估作为调整项。其中,核心要素评级包括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等4项评级要素;总行支持度评估包括总行的经营环境风险、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以及总行对在华分行的Ò支持度等3项评估要素。⊄
《办法》规范评级程序。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评级结果反馈、评ઘ级结果运用、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其中,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外国银行分行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机构可对其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办法》对评级结果运用作出指导。强调监管评级结果是ⓦ作为衡ૣ量外国银行分行੧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明确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现行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规则,《Œ办法》在要素的权重设置、等级划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优化。
具体而言,一是调整四大评级要素的权重分配。将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四大评级要素在核心要素评级中ૠ的权重调整为40%、30%、20%和1bd;0%,从而提高合规性在评级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è
二是完善特别调整事项的设置。在特别调整事项中,除了原有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可额外扣分外,还增加了经∝营管理存在重૨大缺陷,或者经营战略调整导致风险急剧上升等额外扣分的情形,从而进一步完善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并适当提升监管人员的自µ由裁量权。
三是完善评级细分等级。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评b2;级办法》,将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1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档,并在分值划分方面略作调整,与《商û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基本保持ú一致。
此外,《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结果,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督促外国银行分行持续提高风险治理水平。在监管措施设置方面,《办法》根据评级级别的高低,按ઝ照监管投入ϑ逐步加大的原则,要求监管机构采取相应强度的监管措施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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