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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证监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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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靳昕)
当事人:靳昕,男,1992年ૠ2月出ઝ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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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靳昕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Ε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Ñ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靳昕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છ如下ਰ:
靳昕自2019年1月起担任长江证券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系长江证券的证券从业人员。靳昕因工作关系认识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以下简称“申万菱信基金”)的基金经理徐某航。2021年4月15日至4月30日期间,靳昕利用与徐某航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从徐某航处获知申万菱信bc;基金关于“锦泓集团”的未公开信息。靳昕将上述信息告知其父亲靳某,并指导靳某使用靳某自有资金通过“靳某”账户交易“锦泓集团”,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靳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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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靳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૦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ઙ 2ι0ς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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