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视信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发布日期:2022-12-30 06:02:48

  2022年12月29日,无锡路通视信(维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路通视信或公司,证券代码:300555)发布公告称:“202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ψ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õ字〔੠2022〕11号)。路通视信、林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巳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5b3;路通视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1、路通视信相关关联关系情况;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3、路通视信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我局认为,路通视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人对路通视信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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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拟决定:对路通视信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至250万元罚款。

  2022年11月30日૩晚间,路通视信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于2022 ਗ਼年11月30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Ê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û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 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路通视信受ς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Ε索赔条件为:(路通视信维权入口)

  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路通视信股票,且在2022年1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ã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ਪ祥兵࠽Ò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ઽ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લ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ળ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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