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þ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ζ监管措施的决定
Ād;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ભ河南分公司ε:
经查,你分公司在开展客ν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测评时,未严格履ਠ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九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Ι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分公司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合规意识,ƿ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¹报Μ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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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ੜ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ì南证↔<监局
2022年1ઝ2月ઍ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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