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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证Ç监局☼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及秦伟、陈婷、李ઞ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号)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Õ秦伟、陈婷、李超:
经查,你所在ધ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核查验证工作,未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查询方 式查验的,未制作查询笔录,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采用函证方式查验的,函证件上仅仅体现律所名称,未有律师签名,项目律师也未负责函证的回收,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Κ办法》)第十二条ó第一款关于律所及律师“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的规定。
(二)法律意见文书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发Σ表法律意见时多次出现“未发现”等含糊措辞,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Ν措辞”的规定。
(三)内核机制存在缺陷,执行不到位。你所制定的内核业务管理办法允许“豁免”对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会议审议”,而简化为由内核小组组长“书面同意”。本项目中,内核小组组长系本项目的签字律师,且对∑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进行内核会议审议,工ñ作底稿中未见内核小组组长的“书Œ面同意”。以上导致你所对本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核程序缺失,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ફ、第(五)项和第(十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律ćf;师秦伟、陈婷、李超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所应采取包括完善律所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执业ća;律师的培训等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ü控、提升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 措施不服,可以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ΧĄf;河北ε证监局
ϒ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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