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Σ 来源:ਪ广东证bd;监局
Υ 〔20Ä22〕61号💼
关于对ષ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赫旭采取ઘ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广州基Π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赫Ċc;旭: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挪用基金财产、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等问题作出了公开谴责决定及行政处罚。近期,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未进行改正,对在管的基金产品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宣传推介å环节存在♣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的情形。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三τ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Í赫旭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广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3楼会议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ૡ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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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Æ广东证监局
ખ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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