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8日,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林物流或ST万林(维权),证券代码:6☞03117)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万林物流: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ψ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净利润为-1.45亿元至-1.2 亿元。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83亿元,并于同日披露《关于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公告》。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ST万林因涉嫌信息披Û露违&规,被江苏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信息披露义ο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Φ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õ 目૪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万林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à022年1月29日至202ø2年4月28日期间买入ST万林股票,且在2022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ST万林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ι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ε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Î师ભ声明:Ø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õ、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ća;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Ζ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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