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5-31 18: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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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Τ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ι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Ã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પ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ਫ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û。

  三、ઝ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Γ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ઘ之Ω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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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ਊ高&#ffe0 ;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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