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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市公司仁智股份(维权)发布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名单,引发不少争议。最主要的一点在于,总裁、董秘和财务总监三࠽人的股权激励合计占了总激励股份45.34%,按照1.82元/股的市场差价计算,三人分别获得激励的股权价值为728万元、655.2万元和655.†2万元。
事态发🙀酵之后,深交所5月30日对其下发关注函,其中不乏“灵魂式发问”。比如“此次股权激励计œ划是否存在向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增长的营业收入贡献ੋ的利润能否覆盖股权支付费用?如覆盖不了,进行这样的股权激励的意义在哪里?”
事实上,稍加 分析这份股权激励计划,都能发现不少吊诡之处。除了高管授予比例明显过高之外,考核目标也基本不具备挑战性——公司只考核营业收入,以2021年营业ⓦ收入1.26亿元为基数,2022年营收达到1.51亿元就算达标,并且完全不管归母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是否亏损。公司以往的数据则显示,仁智股份归母扣非净利润从2015年到2021年之间中仅有2017年为正数,其余年份均为负数,归母净利润从2018年到2021年€的四年中有三年亏损。
换句话说,仁智股份σ这波操作,确实有比较大的“以股权激励为名,行向三¹大高管定向输送利益之实”的嫌疑,这⊕也就难怪深交所言辞直白,一点不留情面。
股权激励的本意,旨在进一步提升高管的工ϖ作积极性,实现管理团队和公司业绩的共赢,最终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监管层对此一′直乐见其成,这"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历次修订就能看出来。但显然,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都走歪了,成了一小部分人的福利,对业绩没有太多促进。这样不仅对提升上市公司经营质量无益,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构成了实质的侵害。比如苏泊尔此前的“1元购股权激励”就曾经引发巨大争议,至于业绩门槛过低、行权条件过于宽松的现象,更是多不胜数。凡此种种,不得不引人深思,什么样的股权激励方案才是合理的?
在笔者看来,一份比较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至少有三个环节需要从严把关。首先,股权激励的授予对ઠ象不能重点偏向公司高管,应适度向业务骨干倾斜;其次,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不能👿过低,至少不应低ξ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零元购“、“1元购”更不应该出现;此外,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尤其是业绩考核门槛不能太低,且应当包括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两个重要指标,只讲营收不谈利润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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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从现行的法规来看,这三个环节中其实并没有太多的限制,存在大量空白。加之现行的股东大会⊄制约作用有限,大量的上市公司才得以各行其是,花活不断。笔者认为,除了及时以关注函的形式震慑上市公司外,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进一步修订相关法规,堵上相关漏洞,尽可能确保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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