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扩至22个行业及所有中小微企业|通告

发布日期:2022-06-02 21: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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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6月2日电 (记者 杜燕)5月初,北京公布对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行业的Õ参保企业,阶段性实施企业职工ø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今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北京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将参保单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22年底。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精神,6月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简称《通告》)。同时,北京着力推行“网上办”,确保参保单位应缓尽缓早缓。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ξ保障局官方网站(httΝp://rsj.beijing.gov.cn/)申请。

  ä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22个行业和õ所有中小微企业▩

   《通∝告》明确,在前期已将5个特”困行业纳入社保缓缴政策范围的基础上,将以下三类参保单位纳入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一是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这17个困难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Ç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ã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 二是受疫ક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φ

  三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Ρ缓缴三ε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ઝ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参ö保单位申请缓缴时应同时满足四Κ个条件Ë

  申请缓缴时,参保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2021年度在京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二是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三是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ਰ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Ç内;四是参保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及时缴费。

  对于202ਖ਼2年在北京市新开户ત的参保单位,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时,须同时满足上੬述后三个条件。

  另外,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ઘ别将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中的划型标准予以确੣认。

  即日起至6月òਬ6日可申请⊇缓缴5月社保费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时,只需办理一次,无需每月申请。首次申请从6月2日″起至6月6日,可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13日至6Μ月25日,可申请从6月起享受缓缴政策;7月至12月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ત日,申请当月起可享受缓缴政策。

  符合中小微企业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参照执行单位)”’申请。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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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缴社保费最迟于2023年2月23日ƒ前缴½清

  需要提醒参保单位的是,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છ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对已缓缴ਬ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且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也将如实记录。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间每月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义务。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260e;,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餐Ζ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的参保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均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参保单位按之前公布的五个特困行业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不变。

 ♦ 另外,已按5个特困行业提交&#266c;缓缴申请,但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不符合资格的参保单位,北京市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后,符合本Γ次缓缴政策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申请缓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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