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期间介绍他人进行账户管理并作为担保人签署相关协议 天风证券一员工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发布日期:2022-06-09 17: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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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广东证监局

  〔&#260f;202ó2〕63号 

  关Á于对李东⇔亮采取认定为不适α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η李东亮:&nbspΑ;◑

  经查,你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介绍他人进行账户管理,并作为担保人签署相关协议。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γ020〕»20号,以下简称《经纪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¹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李东亮ⓘ为不适当人选૩,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ਮ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ffe0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25bd;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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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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