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0 19: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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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上Α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贯彻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π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Ö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ઙ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એ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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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û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É跨境઻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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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ö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ઝ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Ù生严重违规情é况。

  四、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评估支付机构展业能力,与支付机构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机构展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ô,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五ࣻ、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 (一)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Õ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二)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ψ根据市&#263a;场交易主体类别、交&#263e;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  (三)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四)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应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Σ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Η法的单证材料;确认发生异常情况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机É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银行直接Ë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266a;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Ζ务等相关规定。

  七、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੨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χ数据备查。

  八∨、中国人民银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境内银行Ε和支付机构开展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

  九、支持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外贸新&#260f;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º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σ(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લ人Œ民银Ó行

 Š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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