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案后传:德邦证券向三被告追偿3.15亿元!

发布日期:2022-06-23 2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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ι  来源:证券日报网&Ιnbsp;证券日报之声&nbs૩p;

  &#25a1;“五洋债”案“后传”ભ上演ખ。

  德邦证券“兜底”赔偿5.76亿元后,向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大信会计â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会计”૟),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进行追偿。

  据浙江法院ૌ网,6月23日,杭州中院开ß庭审&#25bc;理德邦证券追偿权纠纷案件。

  图઺ξ片来源:浙ટ江法院网截图

  德邦证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追偿基于德邦证券前期赔偿金额已大大超出自身应当承Β担▩之份额,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德邦证券因连带责—任被执行后,提出的追偿要求合理合法。同时ય他提示“五洋债”案诉讼时效已近(2022年11月11日),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应当抓紧起诉。≤

  德邦证券“兜底”赔偿5.‡76❄亿ÿ元后

  向三被Þ告追偿3.15亿⁄元

  五洋债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备受市场关注。杭州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ϖ公国际和锦天城分别在¨10%、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以来,杭州中院发布4次“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截至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的案款执行到位,其中陈志樟履行15万元,德邦证券总计履行5.755亿元,大信会计履行1亿元,大公国际履行644.54万元,锦天城律所ડ履行3594.1万元,合计7.1œ81亿元。≠锦天城律所已履行判决标的的5%。

  德邦证券认为,在德邦证券承担赔偿责任后,德邦证券赔偿的金额大大超出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 (即85%/3=28.33%૙) ,故德邦证券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其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偿的份额向其他连带责任ઘ人追偿,即向陈志樟追偿约1.઒79亿元,向大公国际追偿约0.57亿元,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追偿约0.79亿元,合计3.15亿元。并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陈志樟不能履行部分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从德邦证∧券的计算方式来看,Η其应该承担案款的28.33%,即2.03亿元。而其实际履行5.755亿元。目前,除了锦天城律所ⓗ,陈志樟、大信会计、大公国际三方实际偿付金额均远远低于德邦证券诉状要求。

  宋一欣认为,“根据法院判决,大公国际和锦ਭ天城的赔偿比例确定,但是陈志樟、大信会计和德邦证券之间的连带责任的赔付比例待定,需要通过法院判决进一步确权。即具体金额还需要考虑五洋建设破产重整案中重整人对债权人的支付款项后,方能确定德邦证券、૞陈®志璋、大信会所应承担的赔付金额。”

  ઐ律师认为德°邦证券大概率‘胜诉

 &#ffe0 ; 能否执行需∗看被告经济实ã力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ì表示,德邦证券此举在意料之内,有其法律依据,大概率会取得胜诉判决,但♦是判决能਩否得到执行、德邦能否实际得到补偿,取决于各位被告的经济实力。

  大信会计官网显示,大信会计2020‰年实现审计业务收入超过18亿元,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0年“百强&#222e;所”综合排↔名第十一位(本土所第七位)。

  大公国际则频陷财务造假案件。除了五洋债案,今年4月份,因大公国际在为胜通集团2016年至2018年发行的公司债券出具评级报告时,未勤勉憨尽责,出具的申≅报评级报告存在虚假记å载,证监会向大公国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没495.28万元。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大信会计称,目前银行存款仅有700余万元且部分已经被其他案件冻结,对外应收λ账款约3000余万元,可在催收后用于赔偿。大公国际于方案中再次重申了自身的ࢮ诸多“现实困难”,并表示将分三次筹集约1200万元至1500万元的款项用于偿付。

  “根据相关上市公司公告不完全统计ા,大信仅2021年6月至今的IPO业务高达1.2亿元;而据不完全统计,大信会计2021年A股Ξ上市公司年度审计业Κ务收费金额高达2.1亿元,再加上非上市公司的年审服务,收入金额高(据上市公司公告称大信会计2020年收入逾18亿元),与其在之前执行中的履行金额及本案约谈时申报的金额明显不符,并且大信会计始终未将上述款项用于五洋债案件的执行。”德邦证券相关人士认为。

  对于大公国际,上述τ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大公国际跟踪评级客户亦有近500家,正常经营之下,依然会有正常的业务收入进账。“在6月8日的各方当事人约谈时♧,大公明确表ª明,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其收入超过6500万元,而上述收入已经被挪作他用,并未向执行法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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