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后仍被标记不良

发布日期:2022-06-27 22:11:08

  借款人转移债务后还é是“债务人”吗?转债后谁±才是真正的“债务人”?&ψnbsp;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05年2月24日,王某在中国ਭ农业银行辽阳市太子河支行北新华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辽阳北ⓙ新华支行)贷款9.7万元,张某某担任第三方担保人。由于王某无法按时还款,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辽阳分ⓐ行)及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欠款由张某某偿还。然而,虽然二人之间发生了债务转移,但王某个人征信仍有一条不良记录,该记录来源便是上述9.7万元欠款。

  针对该不良记录,农行辽阳分行辩称张某某承&#260f;担还款责任是基于其保证人的身份,而不是债务人的身份⇔。而王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其借款时间长达16年之久,将其违约行为录入征信系统并无不当之处。对此,法院给出最终判决结果。ì

  债务人²身份转移至第三&#256f;方担保人,

  借款人信用报告仍♨被ੋ标记不良

  2005年2月24日,王某与农行辽阳北新华支行签订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9.7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款,借期为ઽ2005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第三方担保人张某某在担保处签字。

  由于王某没有φ按时偿还欠款,2012年,农é行辽阳分行将王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至辽阳县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25日,上述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农行辽阳分行与王某、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尚欠农行辽阳分行个人消费贷款9.7万元及利息,由被告张某某偿还,此款张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前×偿还7万元,余欠本金及利息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是,张某某未能按照借款合同和民事调解书的约&#25d3;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21年5月11日,农行辽阳઒分行૥申请对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的王某恢复执行。对此,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该行对王某的执行申请。但是,王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中,仍显示该笔贷款有被追偿信息。

  要求删੨除不良记ã录被拒,

&#260e;  银行与借款人੨的¾借贷关系仍然存在? 

  一审法庭上,农行辽阳分行上诉称,王某借款实际逾期ⓨ16年之久,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且借款合同上明确约定,张某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还款责任是基૟于其保证人的身份,而不是债务人的身份,在本案中王某所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发生转移,王某与张某某对银行应当承੨担连带还款责任。

  同时,农行辽阳分行认为,辽阳县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仅仅是对其与王某、张某某之间基于本诉产生的诉讼&#266b;关系的调整,不能改变债务人王某基于借款合同产生债务੨人的身份,民事调解书的制作不能当然的导致借ö款合同和基于该合同产生的抵押担保关系的撤销或是无效。

  农行辽阳分行还表示,其与张某某达成民事调ã解≥书是此人自愿加入王某之债,此人所承担的债务与王某的债务是债的并存,不是对王某之债的免除。因此,银行与王某间的借¢贷关系仍然存在,并未解除。

  对此,王某辩称,农行辽阳分行当时已经同意由张某某偿还9.7万元欠款,本人已无还款义务,请求一审法院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令该行删除其征信报告中&#256f;的被追查信息,恢复其名誉权。同时,判令农行辽阳分行向੡其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支Λ持删除ਖ਼征信报告中被追查信息,ઠ

 ý 但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

  那么,王&#25bd;某和张某某究竟谁才ã是真正的债务∝人?王某能否消除不良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法院指出,从此案查明的事实看,王某在农行辽阳分行申请消费贷款,第三人张某某进行担保,经过辽阳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第三人张某某自愿对上述欠款承担给付责任,该调±解书„系由王某、农行辽阳分行、第三人张∑某某自愿达成,且已生效,亦可视为该笔债务的承担由王某转移给第三人张某某,得到了农行辽阳分行的同意,故王某要求删除在农行辽阳分行征信报告中的被追查信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征信系统相对封闭,相关信用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王某ϑ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农行辽阳分行其相关行为尚不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因此,王某主张的要求农行辽阳分行õ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而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失1万元,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ζ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农行辽阳分行为王某征信报告中被追查信息予以更正(2005年2月24日王某借款9.7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Ÿ诉讼请求;由"农行辽阳分行承担500元案件受理费。

  由于农行辽阳分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定结果,故上诉至二审法院,但因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એ认,该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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