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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营收◈超千亿巨头并Ε购门槛提高 6部反垄断配套法规征›求意见
随着新反垄断法的颁布,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6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其中લ包括《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企业合并ા、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事前控制。实践中,一些巨头公司“猎杀式”并购曾引起广泛争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旨在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将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抑制在萌芽状ο态。
根据此次公布的两个征求意见稿,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拟提升,对于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条件的,纳入审查范围;丰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种类,将数▦据剥离纳入结构性条件,将 保持独立、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等纳入行为性条件。
ૄ 修订申报标准 降低企Ì业制度 性交易成本
本次反垄断ì法的修û订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做出了大幅度的ä修改,将此前散见于其他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统一纳入反垄断法。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门槛,起到初筛竞争风险、划a1;定监管范围、明确申报义务、便利守法经营的作用。申报标准需要与本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相匹配,在消除潜在竞争问题和减轻企♠业负担之间取得平衡。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营业额标准,对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的要求,由现行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¹人民币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提升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业额标准提高后,将有效减少中小规模并购申报的数量,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将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是优化申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છ1000亿元的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条件的,纳入审查范围。b2;除营业额外,引入被收购方市值(估值)以体现其市场潜力,并对收购方的认定标准做出专门规定,以保护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根据案件申报和审查情况,大型企业一般市场力量较强,相比中小经营者,其集中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同时,关注大型企业并购也符合国际趋੪势。对大型企业开展集中的申报门∏槛进行规定,并依法进行竞争分析,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可以在事前有效预防产生垄断的市£场结构,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增强反垄断治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是配套《反垄断法》修改♤,›对未达申报标准但符合《反垄断法》相关情形的集中进行相应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士Ô廪表示,“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提高营业额标准░一方面能够减轻企业负担,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另↔一方面执法机构也可以提高执法效率,更好地将执法资源聚焦于重点案件。优化申报标准之后,执法机构能更准确地筛选出应该申报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企业,针对性更强。”
ૉ数░据剥离纳入结构·性条件
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告,配套新《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ઘ《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反垄断法》对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提出较ς高要求,包括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增设经营者集中停钟制度、完善未达申报Ü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调查、加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规章,通过修订落实新《反垄断法》相关要求,以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修订内容主要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调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实体标准和程序性规定、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法律责任六个方面。
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根据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适用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三种情形ϑ,拟制定启动条件、恢复条件和适用程序等细则。魏士廪表示,“停钟制度对企业并购提出了更高的时间把控要求,对于执法机构而言则有了更清晰的执法依据作指引,在具体工作中能够更游刃有¤余。”
在新《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入法备受关注。《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拟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સ等重要领域的Π执法力度,定期评估审查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Ò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在此前采访中表示,“分类分级是近年平台经济治理领域备受关注的一种思路,但在反垄断法领域,特别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角度引入这一提法还比较罕见。分类分级突出了经营者集中交易主体或交易的某些特性,基于这些特性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设计辅助规则、调整分析方法、配置执法资源,进而提升执法质量和办案效率。”
大成律师事η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表示,“从今年年初开始,国家反垄断局已经要求ੑ我们在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时注明是否涉及平台企业,这表明国家反垄断局已经开始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分类Ąe;、重点审查。除了平台企业,涉及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的企业,也可能各自成类,并可能按照企业营收规模或其他指标,实行分类、分级、重点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ਪ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丰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种类▥৻,将数据剥离纳入结构性条件,将保持独立、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等纳入行为性条件。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也叫经营者集中救济,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 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集中,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手段,降低其市场份额或者限制参与集中的当事人的‘行为,从而减少或者消除由于集中带来的反竞争效果。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规定了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一是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二是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三是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剥离业务一般应当具有⊥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者供应协议等权益。剥离对象可以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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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士廪表示,数据剥离是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增加的新救济方式,Ä执法机构能够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措施,促进Ç平台经济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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