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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ϒ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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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Ì022〕82号
☞ 关于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厉群南、何东、曾建祥、何ઞ永祥、叶伟、薛玮佳、李备战、洪杰采ó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厉κ群南、何东、曾建祥、何永祥、≡叶伟、薛玮佳、李备战、洪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Ú司(以下简称中昌数据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૨
一、∞未及时披露三盛宏业借款及进∇展情况
中昌数据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于2018年1月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码正达)ⓝ、北京君言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言汇金)、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美和信)等27家单位和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钰昌以6.38亿元收购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美汇金)55%股权。其中,博雅为亿美汇金的法定代表人。银码正达、君言汇金、亿美和信及博雅(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对上述收购事项作出业绩承诺,承诺期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业绩承诺方交易金额为4.43亿元。同时约定上海钰昌分<别在亿美汇金完成2017年及2018年业绩后,分别向业绩承诺方支付2.66亿元、1.77亿元。2018年9月,中昌数据与业绩承诺方签署《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协议》(以下简称《支付协议》),约定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股权转让款4.43亿元一次性支付给业绩承诺方。《支付协议》于2018年9月20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18年10月8日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昌数据于2018年9月19日及10月8日分别向业绩承诺方支付54⌊23.54万元及3.82亿元。
经查,中昌数据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控股股东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或控股股东)提供的回复函及《借款协议》《承诺函》等资料。上述资料显示,三盛宏业于2018年10月8日与银码正达及君言汇金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银码正达及君言汇金收到4.43亿元后将其中2.43亿元借给三盛宏业,借款利率10%,其中1.77亿ⓓ元借款的计息期间自亿美汇金2018年度业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届满15个工作日次日起算,2019年10月31日止。业绩承诺方于2018年9月19日及10月8日分别向三盛宏业支付了5423.54万元及1.82亿元。此外,三盛宏业向银码正达及君言汇金出具《承诺函》,承诺三盛宏业及关联方在相应的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上对《支付协议》投赞成票,承诺因三盛宏业原因不能按时还款,三盛宏业提请中昌数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终止业绩补偿承诺。该《借款协议》围绕中昌数据收购亿美汇金事项签订,《借款协议》及《承诺函》直接影响业绩补偿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支付协议》的审议情况,属于上市公司收购亿美汇金股权的重要关联安排,可能对上市†公司合法权益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中昌数据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直至2020年1月22日在披露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且未充分披露《借款协议》关于计息期间的规定。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情ⓖ况
一是上海钰昌于2020年1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诉求解除上海钰昌与银码正达、君言汇金等28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返还上海钰昌已经支付的转让款6.26亿元及利息。中昌数据迟至2020年6月30日才披露该诉讼事项。৻上述案件审理期间,上海钰昌向北京三中院申请撤回对北京海硕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等24名非业绩承诺转让方的诉讼请求,北京三中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裁定,准许公司撤回上述诉讼,中昌数据未披露相关诉讼进展情况。上述案件审理期间,上海钰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协议》《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协议》等协议,北京三中院于2020年7月ρ30日作出裁定,将相关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迟至2020年8月31日才公告相关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中昌数据及其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立方)及上海趋识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涉及金额4977.23万元。上海碧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b2;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中昌数据子公司上海今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涉及金额约2522万元。中昌数据迟至2021年11月23日及2022年4月30日才分别公告上述诉讼事项,且未公告关于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财产等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三、对子公司失控时点信ઘ息披露不—准确
201ષ9年12月6日,中昌数据披露公告称,由于亿美汇金不配合公司的预审计工૩作,审计人员不能进场进行审计相关工作,公司已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2020年1月22日,中昌数据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0-12月逐步对亿美汇金失去控制。2020年6月30日,中昌数据公布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将亿美汇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中昌数据披露公司对亿美汇金失控的时点前后不一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相关规ઙ定。
ઢ四、退市风险揭示不ⓖ准确、不充分
2020年4月30日,中昌数据公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称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风险,公司不存在退市风险。经查,在上述公告之前,审计ਬ机构已与公司沟通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可能被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7月1日起,中昌数据因2019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综¤上,公࠷司前期公告中有关退市风险揭示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五、💼时任独立董事未履‹行定期报告审议义©务
中昌数据时任独立董事李备战在辞职੩申ⓛ请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审议中昌数据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未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也未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 λ 六、时任监事未履行¯定期报告审议义务
中昌数据时任监事洪杰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审议中昌数据2019年年度报告的监事੪会会议,未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也未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七、未按规Ν定披露ધ关联交易
中昌数据在2019年财务报告附注“关联方资金拆借”中,披露从三盛宏业转入金额1995万元,经ćd;查,实际转入公司金额为10.2ⓕ8亿元,相关信息披露不ü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中昌数据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凌云、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及代董事会秘书厉群南、时任总经理何东、时任总经理曾建祥、时任董事Æ会秘书何永祥、时任财务总监叶伟、时任财务总监薛玮佳、时任独立董事李备战、时任监事洪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凌云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厉群南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七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何东、曾建祥ⓠ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何永祥、叶伟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薛玮佳对公司上述第三项至第四项及第七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备战对公司上述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洪杰对公司上述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Ι》(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昌数据和凌云、厉群南、何东、曾建祥、何永祥、叶伟、薛玮佳、李备战、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મ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ffe0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æ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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