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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震惊!某券商员工违法“炒股”交易近147亿,盈利超5400万!什么情况?θ
近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披露了行↓政处罚决š定书 沪〔2022〕3号。
处罚书显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先后任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的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海通证券信用账户、“许某兰”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及“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违法“炒股”交易约146.82亿元,盈利约5463.87万元。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刘μ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ઝ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最终,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约5463.87ઞ万元,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元罚款。刘某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对刘某处罚建议已综合考虑了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处罚幅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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