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等 苏州海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7-01 18: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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τ &#25d3;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ળ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海证投ઠ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Ó

  <苏→州海证投资管理有限É公司:

  π经查,发现你公 司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能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你公司જ作为长安信托-至德债券投资(稳健26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在从事相关服务活动时,未能严格执行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未能妥善保管相关业务的决策程序、指令下达等业务过程资料,反映出你公司在投资决策、投资运作等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环节存在一定缺陷,未能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û》(证监会令ਠ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是未履行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的义务。你公司原股东于2020年9月16日退出,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Ý报送新股东信息,违反了《办法》第七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规范业务流程管²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Õ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ñ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江苏ઍ∇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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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લ22年Μ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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