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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来⊄源:江¼苏证监局
关于对王欣采Ü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欣:
经થ查,我局发现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龙大道营业部ú任职期间,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预估基金投资业绩等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Ÿ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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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
2◯022Ņ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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