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深圳证监局对钜盛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发布日期:2022-07-01 18: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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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ક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ਊ决定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ਊ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π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υ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શ深圳证监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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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Ι022年6月24日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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