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中科控股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7-05 17: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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¾  ૝来源:重庆证监‰局

  关于μ对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25d3;措施的决定

 ⓡ É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能按照《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æ理办法》(证监会令〔2021〕18â0号)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于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ï,提醒你公司切实依法合规履行公司ચ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ω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જ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Ω  重庆>证监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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