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7-05 17: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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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证◈监局

 ੍ 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η决定

 Ý ભ〔2022¡〕128号

  ઍ神雾科技集团&#263a;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

  你公司作为Ù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吴道洪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263a;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提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ù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Ð施不停止执行。

ß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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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ù年7月4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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