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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Ąf;源:广东ćc;证Ξ监局
〔202ગ2∀〕84号Μ
关于对颐和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૯ਫ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
♨ 经查,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地产或公司)存在É以下违法行为:
颐和地产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2022⊕年4月30日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何建梁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ª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૯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颐和地产、何建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δ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Û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ê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Ε☏证监χ局
2022年6Σ月29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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