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华泰汽车集团及苗小龙收警示函

发布日期:2022-07-06 18: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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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华泰汽车એ集团有限公司、苗Χ小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χ管措施的决定

  〔2022⊄〕ੈ132号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苗小龙:

  你♫公司作为公司&#25bc;债券发行人,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ૡ(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苗小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苗小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提મ高守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૨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š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中ચ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 202੓2年7ઍ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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